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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8-04 来源:铜川市妇女联合会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包括“妇女儿童之家”示范点建设项目、家庭文明建设项目、妇女儿童维权服务项目、妇女创业就业项目、推动“两个规划”实施项目。
  第三条 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资金按照《陕西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6]78 号)执行,项目惠及妇女儿童,改善妇女儿童生产生活环境,推动我省妇女儿童事业持续发展。
  第四条 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省、市、县分级负责的制度。各级妇联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为保证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顺利实施,省妇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财政厅为成员单位的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市、县妇联也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妇联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专项项目组,并配备专人负责。
  第六条 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由项目实施单位法人对项目的实施全面负责,并按照项目管理制度,安排有关综合协调、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员参与执行项目。
  第七条  职责分工
  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职责:
  1.协调落实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经费,部署全省项目工作,审定项目方案及政策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省本级项目。
  2.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和检查监督组。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制订规范流程,追踪省财政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做好宣传总结工作;检查督导组负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保证项目健康持续发展。
  3.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分项目组,省妇联牵头部门分管领导任各项目组组长。各组具体负责所属项目的方案制订,追踪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指导全省所属项目的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保证项目实施效果。
  市(区)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全市妇女儿童民生项目申报审核、汇总上报,指导全市妇女儿童民生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项目,反馈项目实施成效。
  县(区)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省、市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全县(区)妇女儿童民生项目申报、审核、上报,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验收项目,反馈项目实施成效。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公示、审批四个基本环节。
  第九条 申报。省财政厅、省妇联于每年9月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程序,各级妇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考察、审核、上报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省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上报至省级妇女儿童民生项目库,同时以市为单位报送纸质项目资料。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市、县妇联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力度,加强申报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评审。依据专项项目库妇女儿童民生项目申报情况,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家团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申报项目评审,从申报资料、申报条件、项目可行性、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综合评价,筛选排序,择优确定。评审工作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公示。评审结果经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后,在省妇联门户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果无异议,提交省财政厅审批。公示结果有异议,经核实情况后,提交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审批。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妇联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依据资金分配方案下拨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市、县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掌握资金到位情况。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启动。专项资金到位后,各级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项目工作启动会议,学习有关项目文件精神、规章制度;明确项目组织机构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审批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目标明确、方法正确、措施精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各单位要按已经审批的实施计划执行,按资金规定用途支出,按政府采购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定期做阶段性总结,并向本地区本单位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各级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标准及内容:
  一、“妇女儿童之家”示范点建设项目
    (一)基础建设“十个有”:
  1.有统一的标识(全省统一设计),悬挂于醒目位置。
  2.有健全的妇联组织机构,按期换届。
  3.有文体活动及巾帼志愿者队伍,经常开展活动。
  4.有办公及活动阵地,硬件设施齐全。
  5.有文体活动设施,专人管理。
  6.有专管员,热心负责日常工作。
  7.有妇女儿童亲情角,联网电脑可开展视频连线。
  8.有图书阅览室,配置300册以上图书、妇女报(杂志)等(镇/街级建立电子书屋)。
  9.有宣传栏,用于宣传政策法规、先进典型。
  10.有网络新媒体,及时推送信息。
    (二)运行管理“四个有”:
  1.有健全的工作制度。相关制度上墙,做到各项工作年初有安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检查考核有标准、评选表彰有条件。
  2.有完善的工作手册(五簿六册)。建立相应的登记簿、花名册,及时登记记录。
  3.有统一的功能展示。坚持党建带妇建,按照全省统一设计的模板制作展示牌,公示组织机构、服务功能、志愿者队伍、服务联系方式等,悬挂于党支部活动阵地,充分体现党对群团工作的领导。
  4.有丰富的日常活动。围绕重大节日和纪念日举办各类庆祝活动,开展国策宣讲、先进评选表彰、技能学习培训、志愿帮扶服务、文体汇演、关爱妇女儿童、维权信访服务、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及家风家训展示等活动。示范点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镇(街)级每年不少于6次,村(社区)级每年不少于4次,覆盖本地区妇女儿童应达到90%以上。同时,各村(社区)级示范点要积极开展“五美庭院”示范创建(另做专项安排)。
  二、家庭文明建设项目
  (一)家风馆建设项目
  (1)家风馆展室
  包括环境营造、展板制作、视听设备购置等。
  1展室面积应不低于50平方米(按布展内容进行的最低估算)。
  2.牌匾和楹联:入口处设统一的《家风馆》牌匾,两边挂楹联(由专家撰写,名家书写,统一格调制作)。
  3.屏风或照壁:进门后(入口处)设屏风或照壁,上书写习近平在春节团拜会上关于家庭工作的论述,或“三个注重”。
  4.各个板块内容(展板大小和材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①家国天下:习近平等国家领导人及中纪委、中宣部等倡导和推荐的历史名人的家风家训。
  ②老一辈的爱:毛泽东、刘少奇、朱德、周恩来、邓小平、陈云、习仲勋等老一辈革命家的家风家训。
  ③传统好家风:充分挖掘当地历史名人和传统家风家训内容。
  ④本地好家风:所在地(县或镇)每村推选一户好家风好家训家庭故事。
  ⑤我家好家风:所在市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最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道德模范等的家风家训展示。
  ⑥党员好家风:所在市历史上获得过省部级劳模等荣誉的共产党员的家风家训展示。
  ⑦家风助廉洁:行业、领域先进典型的好家风。
  5.视听设备:有用于播放音像资料的电视机、音响、播放机等设备。
  (2)门楣家风家训牌匾
  设在村或社区的家风馆,可以用木质或其他材质统一制作家风家训牌匾挂于各户门楣,牌匾大小、形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容由专人创作或提炼。
  (3)公共区域醒目标志
  设在村或社区的家风馆,可以在家风馆门口、村口(社区入口)或活动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立醒目的宣传或标识牌。
  (4)家风馆活动开展
  家风馆建成后要举行揭牌仪式,大力宣传,面向社会广大妇女群众和家庭免费开放,每月开展一次好家风好家训宣教活动,举办家庭教育公益讲座,将家风馆真正建成当地家风培育体验基地,网上家风馆的线下基地。
  (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达到“五个有”:
  1.有统一名称和标识。各项目点按规定制作悬挂“×××妇联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标识牌。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网络平台。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并配备相应的办公桌椅、电脑(联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等办公设备。                                             

  3.有专业化的家庭教育志愿者队伍。吸纳具有教育、社会、心理、法律等各类专业背景的家教指导专家不少于30人,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教咨询、培训、团体辅导、个性指导等日常服务。
  4.家教工作常态化。建立家教工作网络平台,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家庭教育宣传服务,推动工作品牌化。每年活动不少于10次,服务对象不少于3000 人次。
  5.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工作台账和活动记录。有专人负责,管理、咨询、培训服务活动流程科学、规范、有序,年初有计划安排、半年有检查督导、年终有总结考核。相关制度、服务内容上墙公示。
  三、妇女儿童维权服务项目
  (一)特困妇女儿童紧急救助项目
  (1)救助对象及标准
   陕西籍和外省来陕务工特困家庭妇女及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侵权行为而导致生命健康及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帮助其渡过暂时的生活难关。救助遵循一次性原则。
  1.困难救助: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临时严重生活困难需要紧急救助的特困家庭妇女儿童,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申请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特困证明。
  2.侵权救助: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导致生命健康及生存发展受到较大影响的特困家庭的妇女儿童,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申请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相关侵权证明及特困证明。
  3.医疗救助:特困家庭患重大疾病的妇女儿童,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申请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乡镇(含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特困证明。
  4.引起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意外伤害、侵权案件等,根据其实际情况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申请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相关侵权证明、特困证明。
  (2)救助程序
  1.申请。由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特困妇女儿童紧急救助项目申请表》(附表1),按申请救助类别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果当事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妇联工作人员代书。
  2.审批。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省本级受理的救助申请由省妇联直接审批,市、县妇联对本辖区内受理的救助申请进行逐级审核,由市妇联汇总审核后提交省妇联审批。
  3.救助。项目资金由省妇联专项管理,项目资金到账后,省妇联向通过审批的救助对象按照核定的标准发放救助金(拨款至个人或市、县(区)妇联账户),受助对象在《特困妇女儿童紧急救助项目救助款发放表》(附表2)签字领取。
各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妇联应按照时间要求向省妇联提交《特困妇女儿童紧急救助项目申请对象花名册》电子版(附表3)。
  (二)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要达到“五个有”:
  1.有统一名称。各项目点按规定制作“×××妇联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标识牌。县级项目点要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纳入维权服务中心的工作内容(详见陕妇发[2016]29号文件)。
  2.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有固定接待妇女儿童、受理信访投诉的场所,接待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并配备相应的办公桌椅、电脑(联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等办公设备。
  3.有专业化志愿者队伍。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维权志愿者队伍,吸纳法律、心理、婚姻家庭咨询、社工等各类专业人士共同开展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市级维权志愿者队伍不少于100人,县级维权志愿者队伍不少于50人;定期在工作日参加维权服务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每年至少开展1次学习培训或交流研讨活动。
  4.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信访接待、12338维权热线、法律援助、婚调委等工作制度全部要上墙公示,内容包括:维权服务指南、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工作示意图、12338热线维权服务目标、接线员重要守则、12338维权热线接听处理流程图、法律援助申请;婚调委简介、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员职责、调解员纪律、调解员简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中心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各项职能和任务落到实处。
  5.有维权服务和普法宣传。面向妇女儿童大力开展集信访接待、12338维权热线接听、法律帮助、心理疏导、困难帮扶、信访代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于一体的综合维权服务。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每年的“3.8”、“6.26”、“11.25”、“12.1”、“12.4”等重要节日,开展面向妇女儿童的维权、禁毒、防艾等普法宣传或关爱帮教活动总数不少于5次。
  四、妇女创业就业项目
  (一)家政基地产业发展项目
  1.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巾帼家政服务质量。年培训家政服务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有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妇女)。
  2.提高家政职业化、标准化水平。通过开展家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促进巾帼家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比上年有所提高。
  3.打造巾帼家政优质服务品牌,促进服务规范化。公司有自创品牌,有标准化行为规范和工作制度,年带动妇女就业不少于30人(其中有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妇女)。
  4.公司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均比上年提高5%—10%。
  5.公司建有网上宣传、服务平台。
    (二)妇女手工艺品生产基地扶持项目
  1.加强技能培训,提高手工艺品质量。年培训技术骨干不少于100人次。   
  2.发展壮大妇女手工艺品示范合作组织,提高妇女组织化程度,合作社成员人数年增加5%—10%(其中贫困妇女不少于2%),带动其他妇女手工艺合作社共同建设。
  3.加强手工艺新产品研发和市场营销,形成品牌优势,提高产量销量。积极参加省妇联组织的各种展示展销活动。使合作社(协会)成员人均收入提高5%—10%以上。
  4.合作社(协会)建有网上宣传、推介、展示、交流平台。
    (三)女大学生创业就业示范基地创建项目
  1.加强创业就业示范基地建设,提升服务妇女就业创业能力。经营实体每年安排大学生就业实习3人以上,并签订6个月以上的就业见习协议。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面对面”创业指导服务,并建立档案资料。
  2.基地常年面向大学生、返乡青年、失地妇女等创业主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政策咨询、指导服务。培训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期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基地每年至少孵化1个由女性主导的项目。
  3.每个基地至少有2名巾帼创业导师。
  4.基地必须建有网上宣传、服务平台。
  (四)巾帼家政服务技能大赛及妇女手工艺品展示展销项目
  每年组织一次巾帼家政服务大赛或妇女手工艺品大赛,每年举办一期巾帼家政经理人培训班、一期手工艺品领办人培训班。组织参加全国及全省手工艺品展销大会等,通过各种形式和方法推动我省家政、妇女手工艺产业发展。
  五、推动“两个规划”实施项目
  (一)提高“婚前检查率”项目
  完成在原有婚检率基础上提高50%项目目标。
  1.开展调研:由项目县妇儿工委办牵头,联合卫计、民政等部门对当地实施婚检项目进行基础性调研,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对策。
  2.宣传教育:开展婚检知识重要性、必要性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对婚检知识的认知度。
  开发各类宣传品,开展普遍性宣传活动。

  与宣传、新闻广电部门合作,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专题、滚动宣传。
  ƒ与卫计部门合作,进行针对适龄人群的专题讲座。
  ④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合作,进行窗口宣传。
  ⑤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的宣传活动。
  3.联合推动当地政府实行免费婚检,并逐步扩大检查项目范围。
  4.提高当地婚检技术配备和服务质量。
  5.采取惠民措施。
  (二)妇儿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及骨干培训项目
  1.健康知识宣传:
  开发宣传品(制作发放预防“两癌”宣传手册(读本)、健康教育光盘。针对农村5岁以下儿童家长,制作、发放营养知识宣传读本等)。
  在媒体开设专版、专栏、专题,公益广告等进行宣传。
  ƒ开展健康知识大讲堂,每年受益妇女不少于2万人。
  ④与母亲健康快车合作宣讲,每年受益妇女不少于8万人。
  2.开展营养健康知识培训,每年培训骨干不少于500人。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各级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申请。项目完成一个月内,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同级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连续支持的项目,按年度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表4);
  2.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3.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资料;
  4.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5.项目固定资产一览表(附表6)。
  第十九条 验收内容。验收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对项目投入、管理、执行、效果等方面进行总结和评价,填写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验收单(附表5)。
  第二十条 验收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妇儿民生项目严格按照《陕西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化管理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至各市或直管县财政部门,再由各市拨付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省、市、县妇联做好同级项目资金到位落实工作,各级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区及本单位妇女儿童民生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务规定,设立单独明细账,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票据合法合规。账务由同级财政部门代管的,按会计核算要求履行账务程序,并复印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必需专款专用,按规定用途支出。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严格执行中、省及本地区财政部门下发的会议、培训等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以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建设内容为依据,各分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为:
  1.“妇女儿童之家”示范点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活动器材、图书等,开展宣传培训、评选表彰、日常活动等支出。  
  2.家庭文明建设项目

  家风馆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展厅基础处理、布展、标牌制作、设备购置、氛围营造,开展家风宣讲、网络宣传、举办讲座、现场咨询活动等支出。 
  ‚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培训专业家教指导队伍,开展面向家长儿童的家教宣传活动、咨询服务及办公环境布置、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3.妇女儿童维权服务项目
  特困妇女儿童紧急救助项目资金用于救助受助对象,不得用作其他支出。
  ‚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组建市、县(区)级维权志愿者队伍,开展人员培训、交流研讨、重要节日普法宣传或关爱帮教活动、心理援助、法律咨询服务、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等支出。
  4.妇女创业就业项目               
  家政基地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家政员技能培训,其次可用于内部家政比赛和宣传推介。
  ‚妇女手工艺品生产基地扶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妇女手工艺技能培训,其次可用于内部手工比赛和产品包装设计。
  ƒ女大学生创业就业示范基地创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女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和安置、创业指导工作经费、培训经费,其次可用于新孵化项目的创业启动资金、周转资金。
     ④巾帼家政服务技能大赛及妇女手工艺品展示展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家政服务和妇女手工艺品培训、大赛、表彰,妇女创业就业项目展示展览等。
  5.推动“两个规划”实施项目
提高“婚前检查率”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婚检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不能用于硬件设备添置、维修改造工程及冲抵各种费用。
妇儿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及骨干培训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两癌”知识、妇女儿童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按照分级管理,一项一档的原则,设专人保管,确保项目资料完整、真实、规范、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存档范围:
  1.项目申报资料;
  2.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项目指南、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
  3.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基建档案;
  4.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照片、图册、讲稿、课件、视频、宣传资料等;
  5.项目财务档案,包括项目预、决算表,账本、凭证、固定资产登记表等;
  6.项目验收资料、总结报告、宣传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料按照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宣传材料等方面搜集整理,编制目录,分门别类装盒入档,并标示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档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应同步进行档案验收。

第八章 项目宣传

  第三十条 妇女儿童民生项目是省委省政府为妇女儿童办的实事、好事,各级妇联应深入广泛地进行宣传,通过电视、报刊、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积极扩大项目社会影响力,让妇女儿童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重视项目宣传工作,通过宣讲、展板、媒体、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展示妇女儿童民生项目的实施成效,向同级妇联积极报送工作信息,每年不少于3篇。
  第三十二条 各级妇联要及时总结项目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推广,提高项目实施效果,提高社会知晓率。

  第九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管坚持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事前项目审核、事中资金使用监控和事后绩效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资金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每年底,省财政厅会同省妇联,从当年支持项目中选取项目资金30万以上的项目及随机选择不低于30%的30万以下项目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或不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单位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对项目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妇儿民生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表1:特困妇女儿童紧急救助项目申请表.docx

  附表2特困妇女儿童紧急救助项目救助款发放表.docx

  附表3:特困妇女儿童紧急救助项目申请对象花名册.docx

  附表4:陕西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验收申请表.docx

  附表5:陕西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验收表.docx

  附表6:陕西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固定资产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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